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文件公开 >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0 14:27 来源:国家煤矿安监局 点击次数: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水害防治


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的通知

煤安监调查〔2020〕1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水平,有效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有关规定,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编写了《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现予印发。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对照本执法要点进行自查自纠,切实整改隐患,有效防范各类水害事故。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5月26日

 

 

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

 

一、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一)检查要点

1.每个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受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或有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

(二)执法要求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未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防治水细则》)第五条;

2.《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

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项;

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二、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一)检查要点

1.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

3.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执法要求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探放水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五条;

2.《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4.《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二)项;

5.《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

三、专用探放水设备

(一)检查要点

1.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2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3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

3.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二)执法要求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未配备专用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五条;

2.《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

3.《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二)项;

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四、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一)检查要点

1.矿井应当按照相关指标正确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

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二)执法要求

矿井未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未按要求正确划分的或到期未修订水文地质类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规程》第二百八十四条;

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五、防治水基础资料

(一)检查要点

1.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

2.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突水点、封闭不良钻孔、采空区相关资料等台账;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等相关图件。

(二)执法要求

1.报告、台账、图件不齐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图纸作假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规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

3.《重大隐患标准》第十八条第(四)项;

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六、采空区(含废弃老窑)普查

(一)检查要点

1.具有采空区(含废弃老窑)普查相关资料;

2.编制老空水害分区管理设计,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推行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

3.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二)执法要求

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防治水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3.《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八条;

4.《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一)项;

5.《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七、水害隐患排查

(一)检查要点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2.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二)执法要求

1.未将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七条;

2.《规程》第四条、第二百八十四条;

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八、井下探放水

(一)检查要点

1.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或者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7)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8)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2.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

(二)执法要求

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一十八条;

3.《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三)项;

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九、防隔水煤(岩)柱

(一)检查要点

1.矿井边界煤柱;

2.断层等各类防隔水煤(岩)柱。

(二)执法要求

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2.《规程》第二百九十七条;

3.《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四)项;

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十、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与评价

(一)检查要点

1.掘进工作面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

2.回采工作面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

3.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

(二)执法要求

1.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掘进巷道时,未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或未经审批的,责令改正;

2.工作面回采时,未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或未经审批的,责令改正。

(三)执法依据

《防治水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十一、水体下采煤

(一)检查要点

1.编制专项开采方案设计,经有关专家论证,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试采;

2.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二)执法要求

1.未按要求编制专项开采方案设计进行水体下试采的,责令改正;

2.在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煤矿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

2.《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九条;

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十二、排水系统

(一)检查要点

1.水泵、排水管路、水仓、沉淀池等符合相关要求;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潜水泵排水系统;

3.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

(二)执法要求

1.水泵、排水管路、水仓、沉淀池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2.《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

3.《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七)项;

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十三、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

(一)检查要点

1.防水闸门设计符合有关规定;

2.防水闸墙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竣工验收;

3.每年对防水闸门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

4.定期巡查防水闸墙,雨季加密观测。

(二)执法要求

防水闸门、防水闸墙的设计、竣工验收或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规程》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

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十四、超层越界

(一)检查要点

矿井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二)执法要求

发现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应当及时移送自然资源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或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2.《重大隐患标准》第十条;

3.《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十五、雨季“三防”

(一)检查要点

1.煤矿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

2.煤矿应当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3.每年雨季之前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

4.雨季期间,开展地面和井下巡查,当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二)执法要求

1.煤矿未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或雨季前未进行联合排水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

2.《规程》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

3.《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六)项;

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十六、应急预案

(一)检查要点

1.每年雨季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水害应急预案演练;

2.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的人员;

3.井下建立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并确保可靠管用。

(二)执法要求

1.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受水患威胁的作业人员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或“三条生命线”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2.《规程》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五百零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七条;

3.《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五)项;

4.《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5.《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第九十九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湖北应急管理厅大楼 电话:027-87307502 邮编:430071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