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2022年4月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发布时间:2022-05-11 15:14 来源:湖北局 点击次数: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2022年4月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1.利川市石家湾煤矿
序号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3 月 9 日-18 日(10 天)未对+1338m 水平开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每天进行一次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安全监控系统无试验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二项 |
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合并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90,000.00)。 |
2 |
主斜井提升运输钢丝绳未加装保险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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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井下使用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205采煤工作面开切眼局部通风机切换开关螺旋喇叭口未拧紧;II采区绞车房和水泵房内各有一台控制开关螺旋喇叭口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不匹配,缠绕胶带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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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井下主要水泵房未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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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井未分别配备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何文学 1 人同时承担地测和防治水 2 个专业技术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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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煤矿仅配备 2 名探放水专业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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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 月 4日 7 时 50 分至 3 月 7 日 10 时 40 分,安全监控系统发出+1310m 掘进工作面无风异常报警信息,值班人员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未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2.利川市安山煤矿
序号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1160m北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采用木支柱点柱支护,与作业规程中采用前探梁支护方式不符。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合并罚款人民币拾捌万元万元整(¥ 180,000.00),对矿长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万元整(¥ 15,000.00),对总工程师罚款壹万伍仟元万元整(¥ 15,000.00)。 |
2 |
+1160m北运输巷经物探判断存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但巷道掘进前,水害防治措施未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等有关单位审批,且没有学习贯彻记录,《+1160m北运输大巷探放水设计》中没有针对岩溶导水通道或相对富水区采取补充钻探的措施。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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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60m北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探放水钻孔布置与探放水设计不符。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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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中没有钻孔施工原始记录、观测数据原始记录,无相关观测、施工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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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I采区回风巷测风站未设置风速传感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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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I采区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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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井下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硐室无独立通风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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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四采区+1250m回风平巷掘进施工中未严格按照采区设计施工回风联络巷。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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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160m北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现场试验不能实现自动切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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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该矿为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煤矿,配备的防治水技术员吴爽是采矿专业,没有5年从事防治水工作经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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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60m北运输巷、+1250m回风平巷掘进工作面没有留设排水沟,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符。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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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记录缺少2021年12月和2022年1月检查记录,井下水泵房使用一台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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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Ⅱ采区轨道下山斜井提升警示红绿灯为白炽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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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Ⅱ采区轨道下山进入2210回采工作面回风巷甩车场入口处未安设阻车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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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250m回风平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贯彻学习记录只有3名工人签字,与该巷道掘进班组实际人数不符。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3.建始县天鹅池煤矿
序号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1500m 西区段运输平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工字钢架棚支护,间隙顶帮未塞紧、背实。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合并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90,000.00),对矿长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
2 |
Ⅲ采区+1520m 西区段运输顺槽使用架棚支护,部分区域巷道底鼓变形,背帮、背顶木柱折断,未及时更换、清挖。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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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矿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未分别配备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地测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均由吴世华担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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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季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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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480m 联络巷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风门开关传感器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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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518m 西区段回风平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风筒末端未设置风筒传感器,无法实现风电闭锁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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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矿井有线调度通信系统无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等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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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480m 水泵房内的 QBZ-80 型控制开关使用JDB-80A 型综合保护器,为淘汰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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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480m~+1620m 水平III采区回风巷架空乘人装置尾轮未安装断轴保护且涨紧坠砣落地失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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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480m~+1620m 水平III采区回风巷架空乘人装置,乘人吊椅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间距小于 0.7m,部分位置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小于 0.2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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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矿井主提升斜井,下部车场未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的阻车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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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Ⅲ采区轨道上山提升绞车装置松绳保护失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4.建始县宝塔岩煤矿
序号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不符合规定:①该矿为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煤矿,未分别配备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的防治水技术员熊枘是采矿专业,没有 5 年从事防治水工作经验。②没有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
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合并罚款人民币拾叁万元整(¥ 130,000.00),对矿长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
2 |
2022 年一季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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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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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采区+1644m 东区段采煤工作面、+1620m 东区段运输平巷掘进工作面未按照设计组织施工:①+1644m东区段采煤工作面的支护形式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铰接顶梁支护,三、四排控顶,采空区侧使用密集支柱切顶,现场实际仅 3 排支柱,且没有密集支柱;②+1644m 东区段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小于 20m;③+1620m东区段运输平巷掘进施工中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施工排水沟。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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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规定测试+1620m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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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对+1620m 东区段运输平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每天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安全监控系统无试验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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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置在I采区回风上山中的刮板输送机没有安装甲烷传感器、未实现甲烷电闭锁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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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692m 两道联锁风门(主要风门)同时打开时,风门开关传感器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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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未实现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等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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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I采区轨道上山使用串车提升,下部车场未安设能够防止车辆误入非运行区段的阻车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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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井下使用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主提升绞车的 QBZ-80N 型控制开关螺旋喇叭口密封2圈与引出线间缠绕胶带且间隙超过 3mm;主提升绞车控制箱(显示屏)一螺旋喇叭口引出线漏铜芯(明接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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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矿井主提升机的 QBZ-80N 型控制开关使用的JDB-80A 型综合保护器为淘汰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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