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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2023年3月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发布时间:2023-04-07 12:01 来源:湖北局 点击次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20233月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1.利川市安山煤矿

序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1

+1160m北运输大巷施工了1条作业规程以外的探煤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20,000)罚款,对矿长王鹏程处叁仟柒佰元(¥3700)罚款。

2

检查时,陪检人员在未检查瓦斯的前提下,随意切换+1160m北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16,000)罚款,对电工全顺处叁仟柒佰元(¥1,700)罚款。

3

主要通风机房内未安装水柱计(压力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对煤矿处壹万伍仟元(¥15,000)罚款。

4

I采区轨道上山中部自动防跑车装置向上5m范围内顶板来压,木支护材料折断。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16,000)罚款,对矿长王鹏程处叁仟柒佰元(¥3700)罚款。

5

I采区轨道上山JTPB1.2×1.0型提升绞车的速度传感器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对煤矿处壹万伍仟元(¥15,000)罚款。

6.

I采区轨道上山绞车房内1-16QBZ-200型隔爆型真空电磁启动器接线腔盖板与开关不匹配,闲置喇叭口无抗圈,照明综保开关喇叭口用胶水封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对煤矿处贰万元(¥20,000)罚款。

7

+1160运输巷中部两处裂隙带未加强支护。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煤矿处陆仟元(¥6,000)罚款。

 

 

2.建始县天鹅池煤矿

序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1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一人一档”中缺少学员登记表、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等内容;2022年每一期的安全培训档案中均缺少培训计划、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等内容。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对煤矿处贰万元(¥20,000)罚款。

 

 

3.建始县宝塔岩煤矿

序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1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一人一档”中无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一期一档”中缺少培训计划、考勤、考核情况及综合考评报告等内容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对煤矿处贰万元(¥20,000)罚款。

 

 

4.建始县五宝树煤矿

序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1

矿井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未按照规定实行“一期一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情况。矿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一人一档”中缺少①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②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对煤矿处贰万元(¥20,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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