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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企业反“三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30 09:48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点击次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加强矿山企业反“三违”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今年以来,矿山企业“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明显抬头,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大局。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遏制因“三违”行为引发的零星事故,有效降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制度体系,夯实反“三违”工作基础

“三违”现象看似是个体行为,实则是制度不彰的集中体现。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结合生产系统、作业环节及岗位风险特点,建立健全覆盖全员的反“三违”管理制度,实现标准清晰、考核刚性、帮教闭环。

(一)明确分级认定标准。督促矿山企业针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类行为,分别列出具体表现情形清单,按风险程度和后果严重性划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种级别,分别制定对应的基本防范措施,并传达至包括外委施工队伍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做到人人皆知、事事清楚、个个遵守,确保“三违”行为预防、查处、治理有据可依。

(二)健全刚性考核机制。督促矿山企业结合“三违”分级划分情形,制定差异化、可量化、能操作的监督考核办法,明确监督主体、考核流程、奖惩标准,并严格兑现。建立完善监督考核结果公示制度,在班前会场所、人员入井(坑)口等显著位置,定期公示“三违”查处情形及考核结果,形成“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震慑效应。

(三)强化“三违”教育培训。督促矿山企业把反“三违”作为各类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通过专题讲座、实训操作、案例警示、现身说法等形式多样的方法,将“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危害、后果,以及反“三违”管理制度和处置惩戒规定等纳入从业人员常态化培训内容,提升全员反“三违”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和严格督促从业人员自觉抵制、自觉杜绝“三违”行为。

(四)构建闭环管理流程。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实行“三违”行为“预防—发现—查处—分析—帮教—回访”闭环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相关制度要求。对严重“三违”人员,应当接受停岗学习、家属帮教、返岗承诺等警示教育活动后,方可返岗。

(五)强化动态分析研判。督促矿山企业建立“三违”行为台账,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定期开展“三违”行为成因分析,结合高频、典型、隐性“三违”行为原因剖析,及时修订完善操作规程、制度规范和管控措施,实现制度、措施、流程动态更新。对“反复违章、多次工伤”的重点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实施重点教育、重点管控。

二、紧盯管理环节,严控“违章指挥”行为

“三违”行为表现在现场,根子在领导。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斩断”违章指挥的链条。

(一)合理下达生产计划和工作任务。督促矿山企业结合采掘布局、灾害情况等,科学制定产量、进尺计划,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经营指标,严禁强令冒险作业、简化作业流程、擅自变更工艺参数、压缩合理工期、安排无证和未经培训人员上岗操作。明确赋予并有效保障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权”,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越级报告,对报告属实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严禁打击报复。

(二)常态化现场排查“三违”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将反“三违”检查纳入事故隐患排查重要内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和作业现场,排查事故隐患,整治“三违”行为。严格执行矿领导入井(坑)带班规定,带班矿领导应当将检查各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行为作为重点内容,并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单独列明排查情况。

(三)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理。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反“三违”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其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反“三违”具体责任人责任,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动作用,并重点加强对易出现违章指挥的区队长、班组长和生产、掘进、机电运输等专业各级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对查实的违章指挥行为,一律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规范操作标准,严防“违章作业”行为

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始终是反“三违”的重中之重。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强作业流程编制、岗前培训、现场管理和现场操作等环节的管控。

(一)健全岗位标准作业流程。督促矿山企业实行岗位清单“明白卡”做法,明确各岗位操作流程、操作标准、注意事项及风险清单等内容,将安全生产作业流程标准和工作要求落实到岗、具体到人,推动从业人员养成在岗按流程标准化作业的习惯。

(二)规范作业前教育培训。督促矿山企业加强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确保全员掌握岗位操作技能。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布置当班生产作业任务时,同时强调本班安全注意事项;借鉴山西省“黑色三分钟、生死一瞬间”安全警示教育做法,开展班前案例警示教育,做到安全注意事项不讲明不上岗、岗位责任不明确不上岗、警示教育不到位不上岗。

(三)严格现场安全管理。督促矿山企业组织从业人员现场作业前对岗位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及时排查现场动态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未消除前不得开展作业。现场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岗位标准作业流程,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和正规操作。鼓励矿山企业推行高风险作业“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操作法,建立健全“手指口述”标准化操作流程,引导从业人员将按章操作的安全要求内化为工作习惯和行为规范。

(四)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推进“无视频不作业”,在采掘工作面、主要运输系统、爆破及维修作业点等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积极推广应用AI智能反“三违”技术,实现对违规进入危险区域、违规操作、不戴安全帽、空岗睡岗等违章行为的自动抓拍、实时报警。

四、强化行为约束,严防“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不仅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相关规定的同时,重点强化对以下内容的监督检查执法。

(一)严格入井前检身。地下矿山所有人员入井前必须在井口接受检身,确保每名人员佩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等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佩戴非防静电手套、胶鞋,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前严禁饮酒。

(二)严格执行限员规定。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要求,单班入井人数、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不得超过限员规定,在井口、主要作业区域设置电子显示屏或牌板,实时显示各区域人数。

(三)严禁非法转包、分包。矿山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严禁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严禁违规以劳务派遣、分包名义将井下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执法与服务、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把矿山企业反“三违”工作作为检查执法的必查内容,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将反“三违”管理各项要求坚持不懈落到实处。对工作落实不力、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辖区各矿山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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